往期阅读
当前版: 08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啃老族”偷拿父亲血汗钱

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  宁杰 

  本报讯  “因为我觉得偷陌生人的钱是违法的,所以我就偷自己老爸的钱,我想他应该也不会追究我的责任,这样也就不算违法犯罪。”近日,在吴兴法院一盗窃案庭审现场,现年42岁的被告朱某说。

  据了解,被告人朱某常年游手好闲,平时开货车打小工,每月工资都不够自己开销,时常要问家里伸手拿钱。可他父亲姚某只是一名环卫工人,工资微薄,还要帮他抚养女儿,生活十分艰辛。一旦拿不到钱,朱某就开始动歪脑筋,多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最近一次刑满释放是在2020年3月10日。

  这次犯案,是因为他向父亲讨要生活费被拒绝,就想到平日里父亲上街打扫时,都会把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说不定车里会放着钱。于是,朱某找到父亲的三轮车,确认父亲不在周围后,扯掉坐凳下储物柜的锁扣,拿走了装着2920元现金的黑色皮包。姚某打扫回来后发现失窃,立马报了警,谁知一查竟是儿子下的手。“这钱有1000块是孙女的残疾补助,剩下的是我的工资,我们全家每月就靠着这些钱过日子啊!”在法院审理阶段,姚某表示对儿子的行为不予谅解。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本案中,姚某表示不予谅解,因此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犯罪。

  最终,吴兴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2920元。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南太湖公安推行出租房管理“安居码”平台
~~~
~~~
专项监督“三个规定”执行情况~~~
~~~
~~~
~~~
~~~
~~~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德清法院审理一起因歧义用词造成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时事
   第04版:广告
   第05版:专题
   第06版:党建
   第07版:长三角
   第08版:法治
提升管理实效 助力精密智控
德清开展寄递渠道 毒品查缉联合行动
“亮屏”行动助力消防宣传
安吉法院牢守司法“高压线”
两男子假冒和尚行骗被拘
见义勇为 弘扬正气
民警及时出手阻止 一起冒充领导诈骗
吴兴破获一起产销有毒有害食品案
“啃老族”偷拿父亲血汗钱
好逸恶劳盗窃电缆 警方出击人赃并获
业务用语不规范惹下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