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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虽“香” 擅用侵权

织里多家童装企业及销售商被诉

  记者  宁杰

  本报讯  一句“我命由我,不由天!”点燃了2019年暑期档电影观众的热情。随着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热映,穿着红背心、顶着黑眼圈、梳着丸子头、一脸坏笑的小哪吒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随之而来的,是“哪吒”动漫形象的文创产品的热卖,甚至有部分企业未经授权,就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哪吒”形象的童装。近日,吴兴法院就受理了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诉多家童装生产企业及销售商侵犯其“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系列案件。

  光线影业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相关美术作品。经查,湖州织里多家童装生产企业擅自将“哪吒”美术作品形象印制在生产的童装上并进行销售,多家销售商销售了前述侵权童装。光线影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前述童装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光线影业公司经著作权人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哪吒》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各被告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哪吒”美术作品形象使用于生产的童装或销售侵权童装的行为侵犯了光线影业公司对“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最终,该4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剩余一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各被告停止侵权,光线影业公司共计获赔17.5万元。其中一起调解的案件,鉴于被告系侵权源头生产者、销量大、侵权时间较长等情节,故其赔偿金额高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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