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三省
本报讯 安吉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在醉驾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包庇罪案件,依法判处包庇者刘某、喻某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的刑事处罚。
据了解,刘某、喻某与肖某(已判决)均来自贵州织金县。2020年9月29日晚,肖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开往塘浦,因停车问题与巡特警发生争执,巡特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肖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通知交警大队出警。经呼气酒精测试与血液鉴定,证实肖某已达醉酒标准。“我没有酒后驾车,酒精测试没通过是因为我停车后误喝了随身携带的矿泉水瓶中的白酒。”肖某坚称其未酒后驾车,其同乡刘某、喻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庭审阶段,也“作证”力挺哥们。
承办法官仔细审理卷宗后,发现执法记录仪显示肖某下车后未携带任何物品。在等待交警处理过程中,有现场人员给肖某递送了多瓶矿泉水,并催促肖某“矿泉水你多喝点”,而后肖某迅速一饮而尽。同时,肖某在与现场执法的巡特警发生冲突时,将手中的矿泉水泼向该警员,被喷射辣椒水并制服在地后,巡特警用该瓶矿泉水清洗肖某的眼睛。
究竟是矿泉水还是白酒?承办法官根据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画面反推了三大疑点:首先,若瓶内为酒精,怎么可以用其来清洗被喷了辣椒水的眼睛?其次,即使再好的酒量,怎么能做到短时间内连续喝完好几瓶白酒?这有违常识。再者,几瓶白酒下肚,测得的酒精含量也不应只有155毫克/100毫升。最后,水瓶是现场递给肖某的,和肖某称自己在家准备好的供述也不一致。再结合其他证人证言,显示肖某确有酒后驾车的行为,肖某的两位朋友显然作了伪证。
经审理,被告人刘某和喻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两个被告人在明知肖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冒充证人身份,提供虚假证明,意图帮助肖某逃避刑事追究,妨碍了司法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喻某明知肖某犯罪还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均构成包庇罪。鉴于两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