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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规”再牛 也不能牛过法

  近日,在吴中城市生活广场某采耳店,因“停牌上钟”引发店长与技师之间的争吵。争吵的原因是技师因身体不适想辞职,但工资怎么结双方产生了纷争。技师说,说好保底工资每月1万元,但店长搬出“店规”——新员工没干满3个月一律按提成发工资,未经“审批”主动离职的员工没有工资。

  简单说,店方的处理就是给技师两种选择:要么同意离职,但只能按提成发工资;要么就是不批离职又不派工,这样干耗着,既拿不到钱也没法找新工作,说到底就是变相逼技师主动离职。

  店方口中“店规”也是所谓的行业不成文规定,到底有没有效?法律人士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店规”中的这一规定应该无效,原因就是与法律不符。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这合情合理。毕竟,行业不同企业具体情况也不同,对员工的要求会有差异化要求。相比于法律的底线要求,企业自身规定可定得更细更高更全,员工理所当然要以企业的自我标准来作为其行为与福利的参考,但前提是企业规章制度本身合理合法。“店规”再牛也不能牛过法,如果本身不合法,自身也就失去存在的依据,相当于用于测量的标尺本身就存在问题,那这样的标尺就不具备标尺的价值。

  因此,这样的劳务纠纷上升到劳动仲裁的层面,站不住脚的“店规”自然会输。当然,回过头来看一看劳务纠纷的关键点在于缺乏劳动合同,如果当初双方签好劳动合同,合同里有约定,如何解约双方都有法律的背书,也就会少了纠纷。对于服务行业,流动性大也不是不签合同的理由,再反过来想想,或许有劳动合同加身,企业与员工的关联度增加,人员的流动性反而会减少,那为什么不主动签劳动合同呢?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让劳动纠纷解决有依据,同时劳动合同的深度“捆绑”还可以化解员工流动过大的企业烦恼,一举多得。

  (杨仲,原载《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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