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晓芬
丈夫身患恶性肿瘤住院,以妻子名义借款筹措医疗费用,妻子却说债务与她无关。近日,吴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这笔借款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薛某(男)与袁某(女)是夫妻,2017年薛某因病治疗需要,以妻子名义向原告徐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袁某向徐某借款贰拾万元整,主要用于丈夫薛某医院化疗、放疗及院外一切开销。”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作为担保人的薛某母亲于2019年和2020年,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徐某对余款18万元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诉。庭前调解阶段,袁某称其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借条亦不是其本人出具。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件当事人分别询问,了解借款交付情况,并前往相关部门调取丈夫薛某2017年至今住院期间的费用支出以及报销情况等。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条上的签字并非袁某本人所签,且事后袁某亦未作出追认的意思,法院认定袁某不具有借贷的合意,薛某为借款人。
根据法庭调查取证情况,2017年至今薛某合计自付医疗费用近7万元,结合住院期限、医疗费支出、疾病的种类、治疗地点及后续治疗的复查情况等,综合考量薛某收入情况、医疗费用以外车费等其他费用的合理支出等,法院酌定其中10万元借款是用于薛某治病及相关支出。
关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身体权、健康权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的基础,生病治疗则是保证健康权的基础。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任意一方治疗疾病均应当为家庭生活的基本部分。本案借款中用于薛某疾病治疗的10万元部分,虽然是个人名义借款且用于个人疾病治疗等,但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等。本案中,虽然这对夫妇关系不和,但仍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支出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患病一方因各种原因对外举债用于治疗,该债务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拒绝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有可能构成遗弃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