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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激励长期资金加快发展

首部私募业行政法规发布

  记者  肖黎

  本报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发布,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

  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私募基金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我国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条例》共7章62条,包括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激励长期资金加快发展的角度出发,《条例》将所有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涵盖其中,严格界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权属,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严格禁止各种类型的利益输送和不当干预,为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参与长期投资,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利益保护网,也为私募基金从业者通过专业服务获取合理报酬,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制度支撑体系。

  《条例》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规定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条例》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从防范市场风险来看,《条例》对“代持”“嵌套”“分拆”等隐匿投资人身份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从源头上防止各种欺诈行为。《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体现了“零容忍”态度,授予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检查、调查权限以及行政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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