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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办公事,费用谁买单?

律师:合同无约定难追偿

  记者  王艳琦

  开自己的车去办公事,公司却不给报销费用怎么办?近日,市民白女士被这件事所困扰。

  白女士在长兴一家私企从事文员工作,平日里主要负责一些文件处理和琐碎的杂事。这些日子,由于业务员离职,新年度合同续签工作一时间没人接手,老板提出让白女士等文员帮助出外勤签订合同。由于没有公车,白女士等人只能开着自己的车去各家合作公司,结果合同签回来不多,钱倒花了不少。当白女士提出要报销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时却被财务拒绝。

  “签合同本身就是业务员的工作,他们还能拿到提成,但我们又没有钱拿,怎么连油费这些都不能报销呢?”白女士对此无法理解。为此,她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私车公用”的情况下,能报销相关费用吗?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律师解读: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

  费耀律师

  首先,在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中,员工即使因职务行为使用个人汽车的,也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在白女士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有关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个人垫付部分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可以向公司报销。反之,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则无法报销或只能重新与公司协商。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私车公用”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者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以产生的费用只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需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的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私车公用”如果有报销补贴,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取得车辆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将会在“工资薪金”项目中和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一起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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