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艳琦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本是常事,但若涉及大额财物和借款,分手后容易引发纠纷。近日,市民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扰。
一年前,李女士经朋友介绍与张先生相识并相恋,时常互赠礼物、共同出游。半年前,张先生送给了李女士一辆新车,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当时他让我签了一份文件,但我没细看内容,之后文件也一直由他保管。”李女士回忆道。
前段时间,两人因故发生激烈争吵后,张先生单方面切断了所有联系,不仅拉黑了李女士的电话和社交账号,人也消失得无影无踪。正当李女士为此焦虑不已时,她却意外收到了贷款机构的催款电话及账单,被告知购买那辆车的款项是借款,现在需要偿还。
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李女士感到不知所措。这笔钱究竟该由谁来还?为此,她向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寻求律师帮助。
律师解读: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费晓虹律师
首先,李女士是否需要偿还这笔购车借款,关键在于借款合同由谁签署。
如果借款协议是以张先生个人名义签署的,那么这笔债务的借款人是张先生,与李女士无关。李女士没有法定义务替前男友偿还这笔借款。她应当尽快向催款机构说明情况,澄清自己并非债务人。
如果当时签署借款协议的是李女士本人,那么她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即使之前是由张先生代为还款,与贷款机构建立借贷关系的也是李女士本人。在此情况下,李女士需要依据借款合同承担还款责任,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这就需要李女士核实当初签署的文件是否为借款合同。
其次是关于车辆归属的问题。对于张先生赠与的这辆汽车,张先生(或其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主张返还。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恋爱期间,情侣间互赠小额礼物、承担日常开销,通常被视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行为,分手后一般不予返还,但大额财物例外。像汽车这类价值较高的大额财物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为带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性质。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张先生)或其债权人(如果借款是由张先生借的且车辆被认定为其资产)是有权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物的。
最后,具体到本案中,李女士是否需要返还车辆,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财务状况、赠与时的具体目的、分手原因以及借款合同的实际签署情况等多种因素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