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记者 邱瑭
还在休产假的钱女士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因需要药物治疗而无法用母乳喂养,那么这种情况下钱女士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奶粉钱”?近日,钱女士向吴兴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来咨询电话。
律师表示,如果钱女士能够证明自己确因本次事故导致额外支出了“奶粉钱”,如提供治疗期间购买奶粉的发票,以及医院出具的禁止母乳喂养的医嘱证明等,此时的“奶粉钱”就属于钱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那么侵权人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对她所支出的“奶粉钱”予以赔偿。
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根据一般常识,母乳喂养是不少母亲的首选,结合本案看,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钱女士因接受药物治疗,不得不放弃母乳喂养,属于无奈选择,同时也支出了额外的“奶粉钱”。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将“奶粉钱”明确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但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钱女士人身权益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侵权人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