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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兴趣班费用如何分摊?

  记者  宏源

  作为父母,很多人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力出众,有一门拿得出手的特长。那么,在离婚纠纷中,那些超出了义务教育外的兴趣班费用可以纳入抚养费并要求对方支付吗?近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0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经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康康由母亲王女士抚养,并跟随母亲在德清读书生活。李先生每月承担康康生活费600元,直至康康成年,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发票由双方各半承担。在康康与王女士读书生活期间,王女士先后为孩子报名参加了篮球、跆拳道、英语等培训班和研学活动。王女士认为,李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对孩子的培训费用进行分摊,李先生则以康康参加的部分培训班未经其同意为由,不愿分摊培训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作为康康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大部分,应理解为仅包括基本的、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结合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教育的状况,必要的教育费用应是依据国家在教育制度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使未成年人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支出的基本费用,除此之外教育方面的费用支出不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

  王某要求李某支付篮球、跆拳道、英语等培训班和研学活动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对此认可。上述培训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费用范围,对费用的承担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意愿。李某仅认可篮球培训费,对其余培训班和研学活动的费用均不认可。据此,法院对除篮球培训费以外的费用不予支持。王某和李某作为康康的父母可以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协商解决。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必要的教育费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允许收取的费用支出;属于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必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支出,而非任意性费用支出。因此,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补习班、兴趣班、研学活动等产生的费用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法院支持的教育费范畴,可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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