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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能反悔吗?

  记者  王艳琦

  原本打算辞职换一个工作,都已经递交辞职申请了,可新单位突然撤销岗位,这可如何是好?近日,市民李女士就遇到了这么件事。

  李女士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创意策划,工作了几年,觉得职业发展遇到瓶颈。恰逢另一家广告公司招聘资深策划,李女士看到招聘信息后十分向往,便向现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准备在1个月后办完辞职手续跳槽。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在等待新公司入职流程的过程中,新公司突然调整业务方向,取消了此次招聘计划,李女士的新工作泡汤了。

  “一边已经交了辞职申请,一边新岗位又取消,我真是急死了!”对此,李女士有些慌了。她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能反悔吗?

  律师解读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秦丹芬律师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李女士提交辞职申请后,只要符合“提前三十日”和“书面形式”的要求,她的辞职通知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无需额外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辞职申请一旦提交,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面撤回,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这通常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开始办理辞职手续,且同意劳动者撤回申请,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着手安排替代人员或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单方面撤回申请可能不被接受。

  最后,这种情况下,李女士应尽快与现单位沟通,说明情况,争取撤回辞职申请。若原公司经过综合评估,认为李女士继续留任对公司有益,双方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邮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辞职申请撤回。李女士重回岗位后,原公司必须保障其工资、福利、晋升机会等各项合法权益,不得因这次事件对她有任何歧视或差别对待。

  若原公司经考量仍决定按原计划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薪资结算、社保减员以及出具辞职证明等辞职手续,确保整个流程合法合规,避免后续产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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