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城市停车规划能够优化停车资源的分布,缓解停车困难的现状。国家标准GB/T 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对停车位供给、停车场规模、停车场规划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停车位供给方面,规划人口规模大于等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至1.3倍之间;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在1.1至1.5倍之间。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城市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至15%。
在停车场规模方面,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的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城市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的5%。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至30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至40平方米,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至25平方米。
在停车场规划要求方面,停车场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停车位总数的10%。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记者 邱瑭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