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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主播打赏的钱 离婚后能要回吗

  H见习记者  周志斌

  市民孙女士和吴先生2012年结婚。2019年初,孙女士发现丈夫吴先生喜欢用手机看直播,并且还爱上了某直播平台的女主播林小姐(化名)。

  后来,孙女士还发现丈夫吴先生和女主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夫妻二人于2019年4月离婚。

  离婚后,孙女士才发现,在与吴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在某平台有多次充值行为,吴先生多次通过在该平台充值购买具有财产属性的“金币”,然后在平台上以“赠送礼物”的方式“打赏”给主播林小姐。

  孙女士认为吴先生充值到某平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11月,孙女士找到吴先生,要求取回上述钱款,并对两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吴先生承认自己在婚内通过某平台充值“打赏”主播林小姐4.5万余元,除此之外还私下转账给林小姐17万元,吴先生承诺将上述总计21.5万元归还给前妻孙女士,并愿意配合孙女士找到主播林小姐要回上述款项。

  但谁曾想,主播林小姐“失联”了,而吴先生声称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只有找到林小姐才能要回钱。

  昨天,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邀请到了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徐莎莎律师来96345接听市民来电。期间,孙女士打电话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徐莎莎律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吴先生向林小姐支付21.5万元的行为发生在其与孙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结合本案,吴先生在婚外与林小姐存在不当男女关系,其未尽夫妻忠实义务,有违公平;同时其处置21.5万元一事,也未与孙女士进行协商。吴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犯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法律行为。而林小姐无偿取得上述款项,是基于其与吴先生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属于不当得利。

  在本案中,由于孙女士与吴先生现已离婚,其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故孙女士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请,在一般财产分割原则上,同时考虑吴先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过错,要求林小姐向孙女士返还相应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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