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见习记者 周志斌
通讯员 杨妍妍
近日,吴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一辆汽车与一辆电动车并未实质性接触和碰撞,最终却认定了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刘强(化名)是湖州本地人。有一天,他正在路上开着车,在经过一桥面时,一个电话打了过来,于是他赶紧靠边,将车临时停在了非机动车道里。
与此同时,在非机动车道骑着电动车的王刚(化名)从后面行驶过来。打完电话,刘强发动车子,准备向左变道驶入机动车道,这个时候,王刚已经骑到了刘强的车后。
此时刘强突然向左变道,并且没有打左转向灯,这让王刚猝不及防,为了紧急避让不得不骑入机动车道,却因为电动车甩尾侧翻在地,头部受伤。事故发生之后,王刚被立即送到了医院,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刘强负主要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在充分查看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过程,听取相关证人证言后,认定刘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明明没有任何接触,为什么刘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呢?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规定必须“接触、碰撞”才能构成交通事故,“接触、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当然,在“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中,也不是所有的机动车一方都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事发之时,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该案中,两车发生事故时“无接触”,但刘强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起步时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且未注意观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2项规定的机动车不得在桥梁及距离桥梁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及第57条第1项规定的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王刚的摔倒、死亡与刘强的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刘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中,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停、乱用远光灯这些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高发率的诱因。一旦这些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