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见习记者 郑义
新铺的地板不到两个月就起泡发胀,按常理,人们总偏向于地板质量出现问题,但实际上不能一概而论。日前,南浔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地板质量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
某酒店主要经营宿夜浴室,内设足浴、温泉洗浴等服务项目,2018年8月,该酒店向某木业公司定购木地板近6000平方米,总价51万余元,但该地板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气泡、发胀等问题。此后买卖双方就案涉木地板出现的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遂诉至南浔法院。
庭审中,酒店认为涉案地板存在质量问题,以致产生气泡、发胀等情况,且木业公司明知其从事宿夜浴室业务,却未明确告知该地板不适合长期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下使用。
木业公司则认为,案涉地板出现气泡、发胀等现象是酒店安装及使用不当造成,并非地板质量问题。
木地板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铺装前注意事项、铺装细则及保养要求等内容,应认为木业公司对一般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说明。本案中,酒店未能就其在地板购买过程中已向木业公司详细披露购买案涉地板系直接用于宿夜浴室环境。同时根据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对现场勘验载明的内容来看,发现割开的木地板下面楼板地面基层潮湿或有裂缝,应认为酒店在铺设安装上亦存在不当。
最终,法院对酒店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但对于买受人而言,亦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能、注意事项和一般使用方法使用,对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造成的问题应当自担其责。如对于货物有特殊性能或使用环境、方法上的要求,应当向出卖人披露并详细说明,根据出卖人指示或引导购买产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或注意保管能够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以免对权利主张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