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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施工队员意外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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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记者 邱瑭

  近年来,农村临时性自发组成的施工队越来越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也不少见。那这种临时性自发组成的农村施工队如果发生事故,责任承担该怎么认定?近日,德清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8年5月,因为家中的楼房需要翻修加盖,老陈联系了从事泥工工作的老吴。由于工程量比较大,老吴随即联系了同镇的老沈、老张、老严等五人,六人组成了一支临时的施工队,根据房屋的翻修进度,分别在不同时间到老陈家进行泥工工作。

  一天,老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老严认为是合作工程导致自己受伤,因此作为工程的受益方都要承担责任。于是在今年将老吴、老沈、老张等五人诉至德清法院,要求五个人补偿其经济损失29.5万元。

  日前,德清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审理认为,虽然老严受伤程度较重,已构成一级伤残,对他的整个家庭带来了严重打击,但老严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要对自身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五位被告本就因家庭不富裕而自发组成施工队,且在对外工作中同工同酬,对老严受伤也未存在过错,对于这起事故,作出部分补偿是公平合理的。

  最终,经承办法官调解,原、被告各方最终协商一致:由老吴等五人向老严支付补偿款5.5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老严表示撤回起诉,案件最终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临时性自发结合起来的农村施工队,一般由组织者召集村民自带工具提供劳务,同工同酬,因此区别于雇佣关系,实际上施工队成员之间系松散型合伙关系。

  发生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对受害者的部分损失可由对方或者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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