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记者 王艳琦
前些日子,家住南浔的乐乐看电商平台有促销活动,于是熬夜花了三百多元抢了一件羊毛大衣,折算下来是原价的2折左右。
当时乐乐按照提示,提交了订单,平台显示“订单提交成功”。这么低的价格抢到了一件羊毛大衣,乐乐激动坏了,就等着商家发货。
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商家竟然私自发起退款并关闭了订单,乐乐看到消息后急忙去询问店主。
“亲,真是不好意思,我们这次促销价低,销量过于火爆,已经售罄,所以只能取消订单。”
听到这话的乐乐气坏了,自己熬夜抢的大衣,怎么商家就这样随意取消订单了呢?为此,乐乐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这种情况下商家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解读:
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唐欢律师
对于乐乐的问题,商家无权单方取消订单,应发货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网购合同在买受人选择相应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即成立。由此可知,商家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促销信息,内容具体确定,体现了只要买家按活动规则下单付款,商家即可发货的意思表示,该类促销信息应当构成网购合同的要约。而像乐乐这样的买家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加入购物车,并且按照平台要求提交订单的,就构成网购合同的承诺。
《民法典》第50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随即发生效力,开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消费者需要按时支付价款,商家要依约发货,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事后商家“取消订单”行为,实质上是商家单方主张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商品售罄”不是商家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商家也不享有解除权,商家无权单方面决定“取消订单”。如果商家继续坚持“取消订单”,就会构成拒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乐乐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