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临时提案的说明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在湖州晚报上刊登了《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依据《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023年2月20日,持有公司4.44%股份的股东湖州国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议增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提议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2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列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予以公告。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除增加《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2项议案外,不涉及其他事项调整。
二、增加提案后股东大会相关情况
(一)会议事项调整
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3项议案不变,新增加:
议案4:《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
(二)其他情况
除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刊登的《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列明的其他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保持不变。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