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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6895元,扣违约金2.8万元?

全市首例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预付消费卡纠纷案判决

  记者  陆晓芬

  德清法院近日成功化解一起老年消费者与某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该案是湖州地区首例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德清法院表示。

  87岁的蒋大爷和妻子原本与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随着年龄增大,不想给儿子增加负担的蒋大爷萌生了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的想法。经过多方比较,蒋大爷最终选择了德清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怡养通合同书》一份,蒋大爷一次性向养老服务公司缴纳卡费15万元成为怡养公寓会员,养老服务公司则为蒋大爷提供“医、康、养、娱、游、学、购”一站式服务项目,并在房费、服务项目等方面给予会员优惠。

  去年8月,蒋大爷和妻子入住怡养公寓。与蒋大爷预想的不同,怡养公寓虽然设施一流,服务良好,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住在这里的老人并不多,蒋大爷和其他老人一起喝茶、谈天、下棋的期望落了空。住了20多天后,蒋大爷和妻子觉得实在寂寞,加上又非常思念儿孙,遂决定搬出养老公寓。养老服务公司扣除蒋大爷入住期间消费费用6895元及违约金2.8万余元后,将剩余11.4万余元退还蒋大爷,但蒋大爷却认为违约金过高,在协商无果后向德清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老年消费者因中途离开而申请退款,养老服务公司不存在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因此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卡内剩余金额的20%,蒋大爷的预付卡内剩余金额高达14万余元,相应的违约金金额为2.8万元,已远高于养老服务公司的损失,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合同解除的过错方及过错程度,综合考虑蒋大爷的入住时间、消费项目、离退情形等予以调整。

  由于蒋大爷身处外地,考虑到疫情防控要求,承办法官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组织双方进行在线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情况对双方释法明理。最终,蒋大爷和养老服务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养老服务公司扣除1万元违约金后,当场向蒋大爷退还剩余的1.8万余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即要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养老服务行业基础设施投资大、人力成本高、运营周期长等特殊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老有所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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