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晓芬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司法厅共同起草的《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5月正式实施。《办法》对乡村旅游新业态安全问题,明确经营要求、细化标准,着重填补乡村旅游新业态监管空白。
“想要创业,首先还是要有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学法知法、守法懂法,才是创业的基础。”在莫干法庭的调解室里,青年创客阿玲感慨。
德清县莫干山镇民宿产业集聚。2022年春天,阿玲找到莫干山脚农户李大姐租了一栋平房,装修改造后顺利开张。谁知才半年,阿玲的“民宿主”梦想便搁浅了。因景区整体改造提升需要,阿玲的民宿被划入拆迁范围。拆除方分别与李大姐及阿玲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按时给付了房屋补偿款及装修补偿款。但阿玲原本付给李大姐的租金和押金应该退回多少?两人却有了分歧。协商许久也未能达成一致,只得来找法官解决。
阿玲诉讼称,当初签合同时,她与李大姐在合同中约定民宿大门、围墙由李大姐负责在约定时间内改造完成,但李大姐没当回事,一直没有动工,后来是阿玲自己出资改造,导致开业时间延后三个月,这三个月的租金应该退还;合同中约定李大姐应当协助阿玲办理民宿营业执照,但直至民宿被拆除,营业执照仍未办理,李大姐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大姐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有部分涉及装修的补贴应该归阿玲所有。
经法官审理,合同中确实约定由李大姐负责完成民宿大门、围墙的改造,李大姐却未依约履行,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该两项改造的时间与阿玲装修房屋其他部分的时间有重合,应结合改造实际所需实际退还相应租金,承担该两项装修费用;李大姐未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确有过错,但该民宿在装修完成后已开展经营活动,并未因此产生实际损失;遇到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对此无主观过错,阿玲对补偿款的异议应当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提出,目前拆迁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故阿玲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房东应注意,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房屋改造的限度、范围、责任。过度改造房屋影响主体结构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安全事故。租客须留心,在民宿营业前应详细了解办理要求,如须房东协助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遇到纠纷应先协商,维权要合理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