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艳琦
李伟(化名)与张琳(化名)结婚初期,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向银行申请了60万元贷款,二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约定共同履行还款义务。然而结婚2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李伟所有,剩余房贷由李伟独自偿还,张琳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该条款被明确写入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本以为从此毫无牵扯,不料数月后,银行因李伟未按时偿还房贷提起诉讼,不仅将李伟列为被告,还将张琳一并起诉,要求2人共同偿还剩余贷款。
张琳对此十分不解。近日,她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离婚协议已明确自己无需担责,银行为何还要求自己偿还贷款?
律师解读:
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唐欢律师
本案中,张琳的确需要继续偿还房贷。因为在购房贷款时,李伟与张琳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属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贷款用于购置夫妻共同住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不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
那么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否对抗银行?离婚协议中“张琳不承担贷款”的约定,仅对李伟与张琳具有内部约束力,无法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基于对夫妻双方的信任发放贷款,只要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银行即有权依据原始借款合同,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受离婚事实影响。
本案中,张琳还款后有权向李伟追偿。因为离婚协议中“贷款由李伟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属于夫妻内部债务分割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张琳在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李伟主张返还垫付金额,法院对此类追偿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张琳也可以经过银行同意后彻底免除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若想解除张琳的还款义务,需由李伟、张琳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李伟单独承担,且银行书面认可该变更。若银行未明确同意,即使双方私下约定债务归属,张琳的还款责任也无法免除。
综上,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共同债务的约定需兼顾债权人权益。涉及房贷等大额债务时,应及时与贷款机构沟通,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