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记者 俞黎新
南浔警方日前破获一起涉案价值达50余万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9月中旬,有群众在南浔公安微信公众号“11087”为企服务平台上反映:某公司在南浔经营的酒店有员工收受供货单位回扣。接到线索后,南浔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第一时间进行核实,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酒店采购部经理高某存在受贿嫌疑。
通过连续数日的走访排摸、调查取证,办案民警发现,该酒店采购部经理高某伙同总经理阚某和总厨郑某于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向酒店供货商索要回扣和红包40余次,涉案金额高达50余万元。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南浔警方将高某、阚某、郑某三人抓获归案。到案后,三人对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红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高某交代,他利用采购物资之机,向供货商索要货款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然后再按比例分给阚某和郑某。
“我以为这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虽然知道自己收受回扣的行为是不对的,但高某依然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直到被警方抓获,这名酒店主管才意识到自己已铸成大错,悔不当初。目前,该三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索贿是受贿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索贿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为本人谋取私利,因而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