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记者 陆晓芬
六旬老人在菜场门口意外摔倒,致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菜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安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菜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老人自行承担80%的损失。
2021年7月的一个雨天,65岁的雷老太前往安吉某综合农贸市场买菜。买完后,准备回家的雷老太在市场出口处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安吉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住院16天。经鉴定,护理期(含住院)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雷老太一纸诉状将菜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969元。雷老太认为,事发地点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滑措施,自己因为市场路面积水湿滑而摔倒,菜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菜场负责人称,菜场是室内的,雨天门口人员进出频繁,路面潮湿是正常现象。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地面不存在积水湿滑的情况,故不存在安全隐患。且该视频仅能证实雷老太在市场进出口处摔倒,无法证明是滑倒。事发时雷老太穿着高跟鞋,走路跨度较大,不排除是自身原因导致摔倒受伤,故菜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菜场作为市场经营管理人,在雨天未设置警示路牌以作提醒,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雷老太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雷老太提供的视频及照片未能反映市场门口有积水现象且未处理的情形,本案事故发生实属意外,雷老太明知雨天行走应更审慎而未尽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相应后果。故法院酌情确定由菜场赔偿雷老太各项损失的20%,由雷老太自行承担80%的损失。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被告也及时支付了所有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是法院在审理公共场所因伤赔偿案件时的裁判依据之一。菜场、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部分通行区域,易受天气影响产生安全风险。此类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增强安全保障意识,对潜在风险设备和区域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或警示标语予以提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定语是“合理限度范围内”,而不仅仅是“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购物、行走、乘行电梯时,也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观察,对有警示牌区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做到适当谨慎。